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详见《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二、行政复议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 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明确的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 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
3.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6.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行政复议咨询点及通讯地址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4号原州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或司法局401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4-7283506
各乡镇(街道)行政复议咨询点: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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