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度原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有关安排,为深入推动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效持续发挥,结合近年来改革成效和经验,我局制定了《原州区农业灌溉管理办法》《原州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原州区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办法》《原州区农业灌溉机井管理办法》《原州区已关停机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24年8月29日至9月15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原州区水务局(邮政编码:756000,原州区东关街84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原州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yzqswj@126.com。
3.意见和建议请在征求时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晓斌联系电话:0954-2020853
附件:1.《原州区农业灌溉管理办法》
2.《原州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
3.《原州区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办法》
4.《原州区农业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5.《原州区已关停机井管理办法》
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原州区农业灌溉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生产效益,更好地为灌区农业灌溉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宁夏引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灌溉的农业、生态灌溉用水户及其相应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受益村组应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根据水资源条件,按照节水优先、统筹兼顾、安全灌溉、均衡受益的原则,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厅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用水确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转换制度。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灌区灌溉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原则,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基层农业用水合作社规范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财政部门负责水费统一管理;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水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区水务部门负责全区的灌溉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新增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用水指标的核定;
(四)做好干、支渠和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渠道、泵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做好灌溉供水服务工作,编制用水计划和配水计划;
(六)根据全区灌溉用水指标的分配计划,做好分水到户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负责与干渠供水单位核算水量及干渠水费;
(八)加强节水技术推广,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九)开展灌溉实验工作,推广科技成果,总结灌溉管理经验;
(十)组织职工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灌溉管理水平;
(十一)配合乡镇做好灌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承担农田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推广农田建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作;
(五)推进节水灌区田间自动化配套建设,对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实现自动化控制、精细化管理;
(六)根据水资源条件,核查统计、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实行水肥一体化灌溉,积极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八条 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农业用水合作社,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政策;
(二)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户参与本乡镇灌溉运行管理;
(三)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技能水平及操作本领;
(四)根据本级灌溉调度计划,审核各行政村制定的年度农业灌溉用水计划,制定乡镇用水计划,确保灌溉公平合理;
(五)督促农业用水合作社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财务账目,收缴的水费上缴区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六)负责农业用水合作社的人员工资及用电、维修保养等费用的支出管理;
(七)审核农业用水合作社上报的维修计划,申请维修养护资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八)协调配合供水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灌溉管理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对供水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受益行政村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灌溉工程泵站、蓄水池、引水渠道、田间管道及配套建筑物的巡护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编制本村年度农业灌溉用水计划;
(四)配合农业用水合作社落实田间轮灌方案,实行科学灌溉,并在每轮灌结束后及时公开水账,让用水户交明白费、淌放心水;
(五)严格按照分水指标购水,配合做好水费收缴和配水管理工作;
(六)做好灌溉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单位供水的原州区扬黄灌溉管理站、沈家河水库管理所、寺口子水库灌溉管理所以及毛家沟水库、上店子水库、二营水库、冬至河水库、清溪沟水库、张易水库、康沟水库、潘家庄水库等水库(塘坝)或提水泵站等管理单位。负责本服务区域内支渠及以上水利灌溉设施的管护、维修管理,供水计划的编制,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按计划和调度指令为本灌区供水,做好用水计量核算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灌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保证农作物适时适量灌溉。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渠道、河道、沟道、地下取水的乡镇农业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有关单位(企业)等。负责本辖区末级衬砌渠道(管道)、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管理,用水计划的编制、做好田间用水管理、水费收缴、水利政策的宣传执行,保证用水农户有序灌溉。
灌溉管理
第十二条 灌区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分配年度用水指标,按照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等要素,综合考虑气象等因素,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进行水量分配。
第十三条 灌溉用水实行自上而下的配水管理,即:水务部门(固海扬黄管理处)→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行政村→用水户。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灌溉制度,科学配水。按照渠道输水能力、控制面积和种植结构安排轮灌,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
第十五条 各级渠道配水应当坚持上接下送,现场交接水量,水账时清日结。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用水合作社和管理人员及用水户,必须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配水计划,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不得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护灌区工程管理和安全,严禁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渠道、蓄水池、泵站及附属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机电等附属设施;
(二)在渠堤上取土、挖砂、铲草及滥伐渠林;
(三)向渠道、蓄水池内倾倒垃圾、灰渣;
(四)在渠道内设障堵截;
(五)其它破坏和有损灌区工程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灌区各级
渠道、泵站增建建筑物;确需增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物时,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水费收缴及管理
第十九条 水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区、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条 灌区用水实行指标控制、先购后供的原则。按照用水户→村民小组→行政村→用水单位→供水单位(扬黄站)审定后进行购水,并在行政村域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组织在售水时要对照分水指标严格控制超指标售水,企业通过银行转账,个人通过扫码缴费,严禁现金缴费。
第二十一条 末级渠系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费收支专用账户,规范水费的收取使用,统筹落实管护经费和奖补资金,并依据水务部门审定水量,拨付扬黄原水费;水务部门负责管理的干支渠维修养护;乡镇负责管理的干支渠以下的水利设施运维。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灌溉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领导,坚持科学、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灌溉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熟悉灌区地质环境条件,做到认真履行职责、
正确运用权限、促使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灌溉管理人员要求热爱水利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能操作智能手机或电脑,水利专业者优先。
第二十五条 灌溉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等,应依据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鼓励灌溉管理人员钻研专业技术和争优创新。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且提高了工作质量或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灌区管理单位可报请区水务部门审核,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灌溉管理人员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得出现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违规行为。在工作期间不得脱岗、睡岗、赌博、酗酒,不得有吃、拿、卡、要,以水谋私等行为。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取水设施取水,扰乱用水秩序,禁止大水漫灌、淹滩漫路,浪费水量。违者,供水单位有权及时制止;对私自开口放水、抢水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区水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用水合作社及其灌溉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送纪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以水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交接水不清或不及时或造成较大灌溉矛盾的;
(四)灌溉秩序混乱、水账不清的;
(五)配水管理不到位,造成渠道损坏或其它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不配合灌溉管理工作要求的;
(七)具有其他违反有关灌区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节的,由区水务部门视其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视管理规定,随意破坏工程设施、设障拦水、私开闸门、偷水霸水行为的;
(二)阻挠、威胁、殴打水管人员的;
(三)其它损害和危害水利设施行为的。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原州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用水权改革,激发农村改革活力,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管水、节水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运行的用水户在种植作物定额内取用水的进行补贴,超取用水不予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和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扬黄灌区、水库灌区,机井灌区暂不列入。
第四条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依据核定用水权定额和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指标执行。
第五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条补贴及奖励资金来源坚持多方筹资。一是末级渠系水费收入;二是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三是水权转换、交易费;四是水资源税;五是农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六是涉农奖补资金及社会公益赞助资金。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精准补贴范围。在灌区内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达到运行标准的用水户,取用水量控制在核定用水定额以内,节水效果明显的予以补贴;种植苗木、露地蔬菜以及设施日光温室等高耗水作物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补贴标准。根据年度取用水量、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对用水户补贴5元/亩,超核定取用水量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惩
第九条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和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十条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依据原州区水务部门对各乡镇各用水单元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实现节约的,按照比例予以奖励。
(一)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组织的奖励。奖励标准:计划内节水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奖励3元/亩;节水率达到10%-19%(含10%)以内的,奖励2元/亩;节水率达到1—9%(含9%)以内的,奖励1元/亩。
(二)处罚措施。实行累进加价机制,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加收1.4倍水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的加收3倍水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乡镇农业用水纳入县委、政府年度效能目标管理体系评价考核。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确定奖补对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灌溉服务合作社对各计量单元和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进行核实认定,符合奖补条件的,提供相关灌溉面积、作物种类和实际用水量等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奖补对象的初审和确定工作。
第十二条公示申报。灌溉服务合作社确定奖补对象后,将奖补对象基本情况在涉及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
第十三条审查上报。乡镇收到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区水务部门。
第十四条确认拨付资金。区水务部门根据各乡镇汇总上报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后,提出奖补计划,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拨付到各乡镇,各乡镇兑现奖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水奖补资金足额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灌溉服务合作社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奖补资金使用用途做好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资金用途。对于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用水户,补贴资金拨付到户;节水奖励资金40%用于农业灌溉工作经费和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10%用于奖励合作社管理人员、50%用于奖励用水户。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原州区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承担农田灌溉排水任务的干渠直开口及以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机井、蓄水塘坝(池)、高效节灌等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 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建管并重的原则。取得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工作,区水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田灌溉工程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水源工程、大型泵站、干支渠和蓄水池由水务部门负责维修;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节水灌区田间及自动化配套建设,并对灌溉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斗、农渠和由受益主体(包括灌溉服务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管理和维修管护。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农田灌溉工程的日常管护责任,督促辖区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做好各项灌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农田灌溉工程的管护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农田灌溉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护,保证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 定期对灌溉渠道、泵站、蓄水池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清理杂物,修复损坏部位。
第九条 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记录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等情况。
第十条 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内的取土、挖沙、堆放杂物等行为,保护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农田灌溉工程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第十四条 水费由灌溉服务合作社统一收缴,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不得用于水工程管理以外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区水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田灌溉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管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不力造成工程损坏或影响农业生产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程损坏、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管护责任主体不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原州区农业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为浅层地下水,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第三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第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新建的机井,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在灌溉过程中参考原州区机井灌区灌溉水价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水价,扰乱农业灌溉水价秩序。
第六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管理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废机井信息台账报水务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核减上报。
第七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区水务部门负责全区的地下水取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负责新增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指标的核定;
(三)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行为。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职能,做好辖区内地下水统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政策;
(二)对辖区机井实行台账管理,按月统计地下水使用量,发现无证取水或超许可行为的及时上报水务部门;
(三)配合水务部门开展水事执法、税务部门水资源税征缴工作。
第十条 区水文部门作为自治区水利厅派出机构,要做好与水务部门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地下水位升降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水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限额内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税。超许可取水部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 各用水户应落实节水措施,防止水资源浪费。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转让节约水资源的,应向水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权交易手续。交易、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原则上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部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送纪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以水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交接水不清或不及时或造成较大灌溉矛盾的;
(四)不配合灌溉管理工作要求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有关灌区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5:
原州区已关停机井管理办法
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立足“防长旱、抗大旱”,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抗旱供水应急能力,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贺兰山、罗山、六盘山区域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通知》(宁水资发〔2021〕2号)要求,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2021〕54号)、《关于同意将部分农业灌溉机井作为抗旱应急水源的批复》(原政函〔2021〕64号)、《关于印发<原州区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2022〕17号)、《关于调整我区“三山”区域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治理自备井关停名录的通知》(原政函〔2023〕14号)文件精神,对已关停的农业灌溉机井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档立制,加强监管
(一)在2024年之前(包括2024年)已关停机井由区水务部门建立关停名录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和灌溉服务合作社,实行属地巡查管护,同时原州区水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后续关停机井,由水务部门完善台账后,同步移交乡级水利工作站和灌溉服务合作社,落实巡查管护职责。
(三)在巡查中若发现故意破坏封停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应急启用,降低旱情
(一)旱灾的预判及准备
根据天气和水库蓄水情况,各乡镇和各灌溉服务合作社要密切关注、分析研判灌区供水形势,及时向水务部门报告。灌溉服务合作社要加强巡查力度,做好机井供水设施运维。水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灌区供水形势,加强和气象等部门会商,召集乡镇、农业农村、灌溉服务合作社、气象等部门,召开供水形势会商会,研究部署已关停机井启用工作。
三 、发生轻度干旱及旱灾的应急处置
随着干旱天气持续,各乡镇和各灌溉服务合作社要密切跟踪灌区供水发展形势,当辖区个别地方出现供水紧张时,应及时向水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旱情,制定出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项措施和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已关停应急机井。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引导,倡导节约用水,做好计划用水、水量核算、水费收缴、水源巡查和管网维护等工作。
(二 )启用程序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用抗旱应急水源井。
(1)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发生意外事故或供水中断,须应急取水;
(2)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
(3)发生火灾、地震等重大灾害;
(4)其他须应急供水的情形。
2.启用程序
(1)向区水务部门提交应急取水申请;
(2)区水务部门和辖区乡镇及相关部门现场复核后出具同意应急取水意见,并报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启用。
(3)如遇特殊紧急情形下启用抗旱应急水源井,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备水务部门批准,应急结束后及时办理报备手续;
(4)取水结束后由用水户恢复原状,灌溉服务合作社将取水事由、时间、用水量等汇总上报区水务部门保存归档。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非法取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2)启用抗旱应急水源井,无任何形式申报的;
(3)应急取水结束后,不及时向区水务部门上报取水事由、取水时段、取水量的;
(4)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行为。
三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已关停机井管理工作,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确保发生旱情时抗旱应急机井供水工作组织有序和高效推进。
(二)增强节水意识。水务部门和灌溉服务合作社要积极宣传引导广大用水户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杜绝故意浪费水资源,损坏供水设施等行为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水务部门和灌溉服务合作社要加强抗旱应急机井供水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主动、积极应对舆论,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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