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郭某系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4月9日,郭某在职期间安装彩钢瓦房时,被高压线电击致右胳膊、右腿和背部受伤。先后在固原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花费医疗费45.26万元。2015年11月27日,经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29日被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四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郭某向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2017年11月23日经原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受援人郭某和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郭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40万元(除已支付48.31万元医疗费),分期赔偿。现郭某已领取了第一笔赔偿款,但是还有11.43万元的医疗费用至今未付。原州区司法局实施司法救助审批程序,给予受害人郭某3万元司法救助金。-固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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