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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三营镇四名男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获刑

时间:2021-01-20
来源:原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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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结的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在三营镇附近的山沟内有分有合猎捕苍鹰四只。

1.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钱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2.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山沟上,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并带回家中驯养。

3.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赵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4.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山内,准备用驯养的苍鹰抓野兔的时候,在柠条丛中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孙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中卫市海原县七营镇下套村附近,使用非法猎捕的苍鹰猎捕野兔时,经护林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四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所猎捕的四只苍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本案被猎捕的4只苍鹰已经由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放飞。

法院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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