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通知

时间:2020-07-02
来源: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原州区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 2020 年农产品仓储保鲜 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市)发[2020]15号)精神,现将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主体  

以县级以上星级家庭农场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为重点,支持多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优先支持产业重点市、县(区)建设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产地田头市场。

二、建设内容 

1.节能型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大白菜、萝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节能型机械冷库(高温库)。在蔬菜、瓜果等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

三、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比例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50%,单个实施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建设要求

申报时间:7月2日-7月6日

项目建设时限: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及时准确开展申报工作。通过审核的主体须提供项目建设点GPS定位坐标。

建设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项目建设。辅助设备要采购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建设主体自批准建设之日起10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时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其补贴资格,并纳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农业补贴项目。

建设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主体应提供施工日志及相关票据,设施建设容积误差不超过标准要求容积的±5%。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

联系电话:0954-266909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