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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原州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公告

时间:2021-01-20
来源: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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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597号)、《2021年宁夏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现将2021年原州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内容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农业生产托管试点服务项目资金507万元,2021年度内完成托管服务补助面积5.13万亩,以粮食、马铃薯等为补助对象,主要补助环节为深耕、旋耕、玉米播种、马铃薯播种、青贮玉米收割等5个环节,实施面积和地点为原州区11个乡镇。

二、服务组织应具备的资质及服务作业质量

(一)服务组织应具备的资质。1、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项目实施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3、具备与服务相适宜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工作制度。4、具备农业生产托管的信息收集、管理能力,服务档案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5、已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申报和当地农业农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服务组织名录内,接受农业农村(农经)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6、工作机具有自带实时记录工作量的GPS系统。

(二)服务作业质量。托管服务作业质量应达到农机作业规范和作业质量要求,同时达到实时系统设置的标准。

(三)优选服务组织。按照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目标要求,公开规范择优选择原州区内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优选的服务组织在原州区政府网站公示。

三、支持标准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当年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面积占比高于60%,对单个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不超过5万元,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确定的服务组织要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区域和面积、明确具体方式和环节。

四、规范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严格按照农业生产托管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方向。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给农民个人。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遴选方式

1.网上公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原州区政府网站发布政府采购服务承接主体公告。

2.自主申请。有承接意愿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2021年1月28-29日,向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申请,填报《原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报名登记申请表》,提供服务组织资质复印件、机械设备照片。

3.评审并公示。由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经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拟择优选择10家以内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在原州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期7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2020年公开遴选的符合条件的8家社会化服务组织可继续实施2021年原州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不在参与2021年的公开遴选。

4.批复下达任务承接主体上报《原州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xxx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批复形式下达实施主体工作任务。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联系电话:2031787  2031859

附件:原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附件

原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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