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宁夏利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近两年年报的经营状态为停业,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核实,宁夏利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上述企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所列企业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1 | 宁夏利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91640400064754610Y | 640400200012530 | 赵克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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