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全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请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到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也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zwfw.nx.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进行办理,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各单位年审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 《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书或在编证明 (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四)残疾职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6—12月份)的凭证。
(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表; 3、 6、 9、 12月份工资凭证;残疾人工资流水;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 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关于残保金征收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期限及计算标准
自2025年1月 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1.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6.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残保金,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费人可以选择线下办税服务厅或线上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2.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但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残保金缴清。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残保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关于减免及缓缴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宁财 (综)发 〔2017〕364号)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四、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
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点击首页 【通知公告】板块,在通知公告栏中查找本 《公告》并下载附件及 《操作手册》 。网址:http://www.ndpf.org.cn/。
附件: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审核机构信息一览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4.网报系统注册及申报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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