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严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利用、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交易。
(三)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禁止在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农家乐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餐馆等场所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骨骼、角、皮毛、器官等)。
(五)禁止超出许可规定种类的繁育行为,凡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
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举报
(一)宣传部门、各林场要广泛深入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内容,通过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切实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和野生动物的责任义务。
(二)为构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保护合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1.举报内容:凡举报涉及原州区境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均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2.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原州区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954-2033243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举报电话:0954-2031920
原州区公安分局森林和草原派出所:0954-2068685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954-2669099
原州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举报电话:0954-2046199
信件/来访举报:固原市原州区北关东路114号原州区林业和草原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西路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地同样给予奖励。)
3.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案件性质、涉案物种保护级别、数量及查处情况等因素,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对破获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或查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线索,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具体奖励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评定。
特此公告。
固原市原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固原市原州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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