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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68/2024-00016 发文时间 2024-09-09
发布机构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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