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9-00203 | 发文时间 | 2019-04-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和放飞鸽子等行为的通告 |
原政规发〔2019〕1号
近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饲养、放飞鸽子等“鸟害”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航空安全。为加强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切实消除空中隐患,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基层净空保护的通知》《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禁止相关活动的通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即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机场两端各20公里范围,涉及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头营镇、彭堡镇、官厅镇、开城镇、长城梁工业园区、盐化工工业园区、清水河工业园区和固原经济开发区等区域)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禁止设置吸引鸟(鸽)类及其他动物的池塘、人工湖、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和放飞鸟(鸽)类的,视其情节严重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鸟(鸽)类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养殖或者设置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三、凡在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和放飞鸟(鸽)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进行整改,尽快将饲养的鸽子搬离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逾期原州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和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凡不服从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执法活动,煽动寻衅闹事,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飞行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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