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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19-00243 发文时间 2019-11-01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原政规发〔2019〕3号

有效防止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限

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草原、林地(包括集体、个体荒山造林区及退耕还林区)和林区边缘地带300米以内范围及自然保护区

三、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时间及戒严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玩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等;

(二)禁止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三)禁止上坟点香烛、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草原内狩猎、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禁止施工企业在林区草原内爆破等生产性用火;

(六)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戒严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辖区乡镇(街道)、林场、草原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查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原州区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必须征得林业主管单位的同意。

五、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草原、景区经营管理和林木经营单位等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草原车辆和人员注意进行检查,严防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草原用火玩火

七、林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以及在林区、草原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区防火指挥部,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八、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期和戒严区内,林区住户、个体私营企业、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及其他所有林区单位均应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如有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经营者和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

九、凡进入戒严区域的人员或单位必须遵守本戒严令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戒严令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区森林草原防火电话:0954-2856119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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