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20-00032 | 发文时间 | 2020-04-01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G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
原政规发〔2020〕1号
为提高国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国道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进行改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宁发改交通审发[2019]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件》(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15号)文件批准,决定对原州区开城镇下青石村、上青石村、黑刺沟村、开城村、三十里铺村、冯庄村、二十里铺村的集体土地予以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2019年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宁发改交通审发[2019]64号)、2019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件》(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15号)文件予以批准。
二、批准征收范围、地类及面积
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下青石村、上青石村、黑刺沟村、开城村、三十里铺、冯庄村、二十里铺集体土地195.1亩,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
三、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土地用于国道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等规定办理。
该征地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拟定,报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收人限即日起5日内在开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和开城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有关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项。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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