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20-00033 | 发文时间 | 2020-04-01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G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 |
原政规发〔2020〕2号
为提高国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区域交通条件,加快建设国道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将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国道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面积
项目全长16.767公里,共计需要征地195.1亩。起点位于福银高速公路青石嘴立交出口与国道344线平面交叉口以北250米处,路线由南向北沿旧路布设,经开城镇下青石村、上青石村、黑刺沟村、开城村、三十里铺、冯庄村、二十里铺,终点与在建固原市东环路南延伸段道路顺接。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征收实施单位: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
六、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土地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国道344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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