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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6/2021-00117 发文时间 2021-03-16
发布机构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区情实际,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工作有关事项重申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

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期间全面实施防火戒严。

二、防火戒严区域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全区范围实施防火戒严,重点区域为全区所有林区(包括荒山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个体苗圃地等)、草原(包括荒草地)。

三、防火戒严机制

森林草原防火实施网格化监管、常态化巡查、全天候蹲守机制,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行政村,科级干部包片区,一线人员(包括基层干部职工、护林员)包点位,确保重点区域、重点路口、重点山头、重点地头、重点坟头责任到人、严防死守。

四、防火戒严要求

(一)严禁在集中祭祀点之外的野外区域烧纸点烛、烧香点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祭祀用火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严禁未经审批报备进入林区、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

(四)严禁在野外烧荒燎埂、焚烧秸秆、焚烧垃圾、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电网捕猎等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切用火行为。

(六)严禁防火驻守责任人擅自脱岗、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履职不力、玩忽职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情形或者违反上述情形引发火灾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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