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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2/2021-00074 发文时间 2021-03-18
发布机构 原州区发改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原州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原州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紧急情况下的作用,按照《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宁粮调〔2017〕144号)《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固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分别是面粉符合国家标准特一粉,大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一米,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动用权属于原州区政府,未经原州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管理、监督检查等,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储备粮油技术规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原州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成品粮油储存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储备粮油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应急成品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要将出入库口及粮油存放点视频监控与发改局粮食行业管理办公室监管系统接通,确保随时监督。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库房要清洁卫生、米面码垛整齐、包装完整、有铺垫物。食用油油罐储量刻度要明显,便于监督。

第九条承储企业每天的粮油库存量不得少于应承储的数量。

第十条 承储企业每月向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出入库存量报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承储企业的安全及粮油存量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检查。

第三章应急粮油供应网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店面必须卫生清洁,成品米面摆放整齐,防火设备齐全,联系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十三条应急粮油供应网点不得随意转让。若有店面房屋变动,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主管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各应急粮油供应网点的安全、存量及储粮库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终考核,对不达标的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可以变更。确保应急状态下粮油供应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章成品粮油储备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原州区城乡常住人口预算,城镇人口成品粮每人每天500克10天、食用油每人每天50克10天农村人口成品粮按照30%人口每人每天500克10天食用油每人每天50克10天用量承储应急成品粮油。

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

十六储备粮油参照固原市应急粮油储备的有关文件规定,面粉存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大米存储期不得超过半年,食用油存储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七成品粮存储企业和应急网点及承担运输企业每年给予定额补贴,以上每年度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十八对确定的储备粮油企业由主管部门实行规范管理,签订协议并进行监管,确保库存真实,质量合格。

十九监管协议有效期暂定为2年,期满后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续签,由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第二十条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按照原州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在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下,通过粮油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原州区粮油应急供应运输网络。

第七章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网络

第二十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全区所有应急粮油供应网点,按照原州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在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及区域和人口数量,被指定的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应备足卸货场地,将应急成品粮油及时投放。

处  罚

第二十承储企业及应急粮油供应网点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取消承储、供应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原州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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