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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7/2022-00005 发文时间 2022-01-26
发布机构 原州区发改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中央、自治区、市和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三条 争取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由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级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50万元(不含)项目,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签批后,审批部门下达批复;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常务副区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后出专题会议纪要,经区长签批后,审批部门下达批复文件;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后,统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后,报请区常委会研究审定,审批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凡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申请文件需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后,由审批部门先下达批复文件,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或区委常委会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要与上级相关部门充分对接,于每年10月底前报发改部门,发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发改部门应建立滚动项目库,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发改部门纳入储备库,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突出精减高效的原则。发改部门将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不再提供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并将所有审批文件送发改部门备案。

对资金未完全落实、市场化可以运作且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直部门提出,区发改部门统一论证、归并打包,提请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面向社会公布,通过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凡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咨询内容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各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此平台择优选择咨询机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和“审管分离”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监管;申请自治区政府安排资金的,报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安排资金额度和补助投资额确定审批权限。凡使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引导资金等方式安排资金300万元(含)以上且补助投资超过总投资额1/3(含)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按规定要求,通过“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向审批部门报送相关资料,逐步实现“不见面、网上办”的项目审批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并联”办理制度。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部门一站式办理项目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林业生态保护评价等手续,采取“多评合一”的方法同步推进,涉及环评、安评等评估事项的项目,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对于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批部门只委托相关专家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会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开,同时邀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凡需论证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依据专业类别至少抽取三名以上单数参加论证。

第十八条  咨询机构和专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工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咨询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资金基本落实,或者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或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应审批而未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和开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实行概算审查制度。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项目建设期材料费、人工费等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经批准重大设计变更外,经批准的概算不得突破。确有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咨询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批复后执行。对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招标人自愿采取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需对项目进行报建制管理,未经报建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除招标人有特殊要求外,项目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原则实行资格后审办法,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监管部门不再进行开标前审查。特别情形下,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做好资格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应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采购人在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与招标人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自治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与招标人、采购人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专家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凡国务院、区、市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其技术标原则上实行暗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个,并明排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要做明确解释。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宁夏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系统”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一家。

第三十条 区发改、财政部门配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及固原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征集建立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采购评审专家库,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使用。所征集的专家管理按照区、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专家考评按照区、市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执行。每评一个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报结果时,同时公示专家及打分明细等事项,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对项目全过程给予咨询跟踪服务,结算时原则上只审查工程变更内容,未变更部门不再重新审核。招标时,招标内容及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批复概算工程费用,否则不与开标。因特殊情况造成概算编制、审定有误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调整批复文件后方可开标。

第三十二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确有特殊要求的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区)重大投资项目,采取PPP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大宗设备(含医疗设备)及勘察设计,可申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或抽取自治区专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结果无效。逐步推行在全区统一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实行“电子标书、网上评标”机制。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对各自职责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严把本行业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网上检测报告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投资完成等各类信息向“国家重大项目库监测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更新,发改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和稽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审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对投诉、举报及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项稽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项目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除特殊情形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外,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工程款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备案手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能核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确定合理比例、均衡拨付工程款。财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财政部门共同签字支付,分管领导不再签批;PPP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签字支付。为便于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应按月向有关领导和发改部门通报工程资金支付明细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由财政局直接批复,本级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发改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满足验收条件时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改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重大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他特殊行业等国家对其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符合验收条件后,除行业有规定者外,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当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住建交通、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地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项目专项验收规定;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执法权的监管主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及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违反规定未批先建的;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坏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的;

(五)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六)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八)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纪委依照职责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超出原概算10%以上的,按照相关法规办法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改、审批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和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各类专家,依照《专家管理办法及考评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专家的资格。对审查项目内容不实、审核不细、测算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的,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建议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名单,或从已建立的割裂名录中清出,并面向社会公布。对勘察、设计不到位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据概算增加额度按比例扣减相应设计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固原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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