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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8/2025-00015 发文时间 2025-04-30
发布机构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原州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街道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餐饮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烟道。

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应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第十条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

鼓励餐饮经营场所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二)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三)建筑设计和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三)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

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烟道,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外立面、墙体、地面干净,及时清理因未使用或通过油烟净化设施外溢的油渍,保持排烟口周边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  在新建餐饮服务项目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宣传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咨询服务,对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措施予以指引。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在申请人申请办理餐饮业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核验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经营。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规定,将餐饮服务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餐饮油烟污染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和油烟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管理、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餐饮服务油烟污染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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