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1-05
来源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原州区能源站
标 题: 关于制定《原州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制定《原州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背景一:在中国农村经济日益繁荣的同时, 农村人居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已成为环境整治中的难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现“农村美”的应有之意, 正如指出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8年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 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

背景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 实现乡村宜居的重要抓手。目前农村环境卫生存在卫生整治死角问题,在村容村貌整治中忽略了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所承担的环境卫生整治问题,需要采取问题导向的政策措施, 严重制约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推进和实施效果。

背景三:认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区、市决策部署,坚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切实规范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生产规范化,制定《原州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原州区区委办公室原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党办2020121号)文件

三、内容解析

我区制定原州区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乡镇职责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职责奖惩制度附则五个板块

(一)总则板块分九条:第一条阐述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第二条规定《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规定养殖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要求;第四条规定种植类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要求;第五条规定《办法》管理范围;第六条规定管理原则;第七条规定管理责任主体以及网格化管理要求;第八条规定成立农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第九条规定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应当符合绿色生态环保要求,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乡镇职责板块作明确乡镇职责以及各乡镇依据《原州区城乡人居环境考核补充管理办法》《原州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办法》对所属各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将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一并纳入乡镇环境卫生考核,对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违反人居环境相关规定,共一条,涉及七个处罚方面:

1、主要道路周边随意堆放、吊挂农用生产物资、器械或农副产品,影响环境卫生的;

2、未经相关主管部门(乡镇)允许,私自在经营场所随意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

3、大型广告的设置未经乡镇、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的;

4、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整洁的设施;

5、焚烧秸秆、垃圾等,将枯枝烂叶、瓜果蔬菜腐质品倒在道路及棚体周围;在主次干道两侧乱搭乱建、乱倒乱放、乱排污水废水、乱停乱放等行为的;

6、将畜禽粪便随处乱倒、病死畜禽尸体乱扔,动物性诊疗废弃物乱扔的;

7、农药、化肥包装物及过期农药等乱扔的

(三)农业园区、经营主体职责板块规定各园区在环境整治中的义务和分工,分六条,分条规定: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经营主体所在行政村负责划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保洁范围,对涉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落实“三包”制度;签订书面约定书,建立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做好环境卫生,搞好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根据种植、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对垃圾分类处置;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时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四)奖惩制度板块明确规定具体出现的状况和奖惩措施以及奖惩依据,让奖惩制度落到实处。共分为四条,第十七条出现的具体环境问题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农业园区、经营主体考核纳入所属乡镇环境整治考核,乡镇参照《原州区城乡人居环境考核补充管理办法》《原州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农业园区、农业经营主体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考核排名;第十九条规定具体考核问题;第二十条规定具体奖惩措施。

(五)附则板块规定:

1、本办法解释权属原州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联系电话:0954-2669099

附件下载: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领导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点击提交留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54-2040366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