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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22-00023 发文时间 2022-03-03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原州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精准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益农带农长效机制,增加村集体收入,充分发挥光伏电站帮扶效益,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关于印发《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总装机规模为21.13兆瓦的村级光伏电站产生的收益,收益资金分配至原州区148个行政村。

“十二五”1.34兆瓦的两个屋顶式电站。其中黄铎堡镇和润村0.936兆瓦,头营镇圆德村0.404兆瓦。

“十三五”19.79兆瓦的四个集中式农光互补型电站。其中炭山乡南坪村3.479兆瓦、寨科乡东淌村4.872兆瓦、河川乡明川村6.461兆瓦、头营镇大北山村4.977兆瓦,收益资金分配146个行政村。

第二章 收益结转

第三条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固原市三营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核算发电收入,并结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至原州区乡村振兴局电站结转账户。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将光伏电站形成的收益资金按照《原州区光伏电站2021年收益分配方案》(原乡振组办发〔2021〕5号)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固原康乐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扣除土地流转租金、税费(依据当地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运维费、自身上网电费、管理费、移动通信费、大修机修(包括变压器、逆变器、光伏组件等,以当月实际发生额为准),核算每个电站成本效益及对应净收益后,将净收益结转至原州区148个行政村村财乡管账户。

第三章 分配方式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光伏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实施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设立奖励补助:开展先进奖励、困难救助等。

第七条 结转村集体的光伏收益,严格落实村申报、乡审核、区备案制度。村委会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村级方可使用,村级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原州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制定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的管理办法,考勤考核制度、签订劳务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公益性岗位动态变化情况。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参照人社部门农村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聘用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的脱贫户及“三类监测”户,劳务协议签订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各乡镇对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分村建立台账,建立光伏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及时将收益分配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接受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的全程监测及跟踪。区发改、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督查和日常管理。涉及的乡(镇)政府应加强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原州区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原政办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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