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5/2022-00036 | 发文时间 | 2022-03-04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5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提高到552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的1.3倍同步调整。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差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660元/人/月不变;
2.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540元/人/月提高到56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40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26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
(三)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保障标准由937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937元/人/月(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特困供养家庭)、531元/人/月(一般家庭)统一提高到10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在城区敬老院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780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设立在农村敬老院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78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850元/人/月(城市户籍)和600元/人/月(农村户籍);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78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850元/人/月(城市户籍)和600元/人/月(农村户籍)。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规范程序,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按新标准保障低保对象及孤儿进出和保障金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要完善数据信息。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孤儿和特困人员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3月份城乡低保金、孤儿养育津
贴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发2022年1~2月份城乡低保金、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差额。
(三)要做好长期公示。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对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特困人员要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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