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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2/2024-00008 发文时间 2024-04-30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固原市原州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30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集约节约、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和《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固数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上下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源头把控、闭环管理的原则,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固原市原州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

(一)按照原州区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要求,会同区网信办、保密局,区发改、财政、工信、审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组建专家库,负责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合理性、集约性以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和项目信创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二)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运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职责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对本单位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

(二)按要求向原州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备案信息。

第七条区审批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

第八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督、验收工作。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网信、保密、工信、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级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统筹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设施、应用、能力,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

第十三条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底座。全区电子政务云(包括X86云和政务信创云)、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全区政务数据平台等。

(二)共性管理系统。全区一体化政务数字资源管理系统、

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全区应用系统运行监控平台、全区统一能力开放平台等。(三)通用基础组件。全区统一区块链平台、全区统一物联网平台、全区统一可视化工具平台、全区统一通用共享中心、全区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全区统一人工智能平台等。

(四)共性业务系统。我的宁夏”APP(政务服务手机端唯一入口)、宁政通”APP(政务办公手机端唯一入口)、全区协同办公平台、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电子档案系统等。

(五)共性支撑性系统。全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签章系统、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等。

(六)基础数据资源库。人口库、法人库、自然资源库、经济库、电子证照库等。

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自治区、固原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和平台,满足本行业各级单位使用需求,原州区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

第十五条区直各部门在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应与自治区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在接口、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与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同步做好系统对接、数据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出现数据孤岛,可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申报立项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附件1)报相关单位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

(一)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综合类项目(由多个部门联合建设的项目;或对应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不止一个的部门所建设的项目;或无对应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建设的项目)由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行业类项目(仅由一个部门建设的项目,且项目建设部门对应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有且只有一个),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和《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二)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下,属于综合类的,由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审查专家联合区审查专家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属于行业类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审查专家联合区审查专家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进行审查。

(三)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审批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做好项目审批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一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向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全区项目和资金一本账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招标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运行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更新备案信息。

(二)项目备案信息

1.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项目名称、主要功能、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政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改建、扩建类项目还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评价报告等。

2.购买服务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

3.运行维护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

4.其他应备案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运维资金,不予提供云网资源,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级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与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共同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原政规发〔2022〕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机构改革明确工作职责之前,由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待机构改革明确工作职责后,按照职责划分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

      2.固原市原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查流程图


附件1

附件1.wps

附件2

附件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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