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4-00016 | 发文时间 | 2024-06-0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原州区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区政府有关领导审签,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文件和事项,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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