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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8/2024-00100 发文时间 2024-10-21
发布机构 原州区张易镇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森林草原禁火通告
森林草原禁火通告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及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段

从本禁火通告发布之日起(2024年10月14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在全市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地带一定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2.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电网狩猎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5.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1.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造林、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防火期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生产或者生活用火行为,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措施后有组织地进行。

3.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应急响应联系电话:

市应急管理局 0954-2088154;

市林业和草原局 0954-2041119;

六盘山林业局 0954-5648119;

原州区 0954-2856119;

西吉县 0954-3012119;

隆德县 0954-6012068;

泾源县 0954-5670119;

彭阳县 0954-701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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