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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0-00088 发文时间 2020-09-17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引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工程项目工地“7.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案调查报告
宁夏引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工程项目工地“7.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案调查报告


2020年7月25日晚20时40分,原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固原段K1842+006处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接到报告后,原州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地点,核实情况,勘察现场。

2020年7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安委会副主任刘世贤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宁夏引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工程项目工地“7.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抢险和救援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协作施工单位: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宁夏科立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及范围: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固原段公路项目属旧路改建工程。起点(K1829+853)位于福银高速青石嘴立交出口与国道344平面交叉以北250米处,路线自南向北沿旧路布设,终点(K1846+623.644)位于福银高速公路固原市南出口与清河南街交叉口以南500米处,与在建固原市东环路南延伸段道路(G327线固原市东绕城段)清河街改造段顺接,路线全长16.769公里。按照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项目主要包括路基工程、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内容。

合同工期:2020年5月27日--2020年12月31日。

事故起重机相关数据:宁D**起重机为轮胎式汽车起重机,生产单位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型号徐工牌XZJ5266JQZ20B;出厂日期2011年3月(2020年度检验合格,整机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良好);单件最大起重量20吨。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属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02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及资质: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2005]001936;邮编:050019。

合同工期:2020年5月27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宁夏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8日,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郝家桥泾灵南村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及施工设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EGYBIJ。2020年6月5日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作施工合同书》,合同地点:固原市原州区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固原段,施工桩号:K1829+853--K1846+623;施工内容:K1829+853--K1846+623段桥涵施工;合同工期:2020年6月5日至工程完工。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5日上午,在国道344线青石嘴至固原段项目工地K1842+006处,起重机操作员虎**受工地现场安全员张**指派,驾驶宁D**汽车起重机头北尾南停在施工路段东侧,进行圆管涵(圆管涵直径1.5米、长2.5米、重约6吨)吊装作业,由工地劳务工祁**和李**担任起吊工。10时40分许,祁**和李**将圆管挂在吊钩上,虎**操作起重机开始作业,起吊后,吊车后轮突然悬空,驾驶员虎**从车门甩出,接着吊车就向东翻下路基,虎**被压在驾驶室下。

(二)事故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起吊工祁**与李**立即在现场搜寻虎**,同时电话告知张**,张**到来后,调来另一辆吊车,将侧翻车辆吊起,发现虎**被压在事故车辆下面,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报告了项目部,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吊车驾驶员虎**已死亡。之后,张**将事故向宁夏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进行了汇报,王**又将此事电话汇报给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技术员徐**,徐**汇报给项目部安全员梁**,梁**汇报给副经理周**,中午12时左右,周**将此事汇报给在河北的项目部经理张*。同时,联系家属,开展善后赔偿事宜。

7月25日晚20时40分,原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开城镇政府报告后,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和原州区委、政府,22时,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副经理周**将此事电话报告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指导恢复生产秩序,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虎**,男,汉族,29岁,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羊坊村四组109号,系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雇用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

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全部用于善后赔偿。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重机操作员虎琛俊未按照《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前的充分准备,作业过程中,选择的起吊工作场地不够平坦坚实,无法满足吊车承受能力,在现场指挥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规作业,致使吊车倾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2、 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张建刚,无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作为起吊作业现场指挥,在未通知监理旁站指挥的情况下,指派吊车进行作业,自己又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没有准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指派无资质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经理张*,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同意,擅自将项目部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委托给不具备项目经理条件资格的副经理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副经理周**,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及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未进行经常性巡查,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相关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扎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6、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安全员梁**,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意识不强,未能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是因吊车驾驶员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走过场,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施工人员冒险作业,由此导致发生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虎**,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雇用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操作起重机时违反《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将吊车停放在施工路段东侧,紧邻河沟(距边坡不足1米),工作场地不够平坦坚实,无法满足吊车承受能力,在现场指挥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起吊作业,导致吊车倾覆,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王**,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资质,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力,任命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担任安全员和现场吊车指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张**,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只停留在简单的口头提醒上,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未通知监理旁站指挥的情况下,指派吊车进行作业,自己又擅自离开作业现场,对此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张**,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同意,擅自将项目部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委托给不具备项目经理条件资格的副经理周名仕,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现场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撤销项目部经理职务。

5、周**,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副经理,受项目部经理张鹏委托,全权处理项目部一切事物,负责施工组织及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未进行经常性巡查,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七)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未将本次事故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相关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处罚2019年年收入90%的罚款。

6、梁**,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44线项目部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未如实记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期限六个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夏引领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吊车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全面提高特种设备人员操作技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过道344线项目部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要结合劳务人员作业技能低下,安全意识差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注重效果的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盲点盲区。

(三)工程建设单位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要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要求项目各参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跟踪发现事故苗头,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交通局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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