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7/2021-00157 | 发文时间 | 2021-11-1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财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59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10229万元,其中:农机购置补贴1086万元、高素质农民培育142万元、农机深松整地100万元、对牧民实施补助奖励804万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22万元、强制免疫和无害化处理219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7856万元。
二、请你单位收到款项后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1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0〕44号)文件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项目绩效表,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绩效目标表将作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本次拨付你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7856万元为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使用要求:一是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直达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转入银行代发户(过渡户)或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发放,必须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系统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并建立实名台账,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二是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假冒领、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等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5号)等制度规定,加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开,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违纪违规问题,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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