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6/2024-00095 | 发文时间 | 2024-06-11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原州区炭山乡古湾村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公开的公告 |
原州区炭山乡古湾村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已经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认可并告知原州区自然资源局,现予以公告。
一、在抵押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我局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人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及时缴纳采矿权占用费等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对未按期缴纳费用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同,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如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合同中规定的数额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抵押双方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抵押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对该采矿权资源资产价值、资源安全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等一切情况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矿被关闭或采矿权不能延续,相关抵押事宜由抵押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抵押双方共同向我局提交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资料,解除抵押备案。
附件: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表(固原市原州区炭山乡古湾村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
固原市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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