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24-00156 | 发文时间 | 2024-04-20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2024年原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为加强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原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检查内容及工作任务
(一)检查内容
依据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安全及其配件经营监督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二)工作任务
1.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原州区日常农业执法监管的主要方式。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被检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进一步拓展、深化运用场景,不断提升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性。
2.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名录库。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建立本单位农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查主体名录库及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原则上应对抽查事项清单实现“全覆盖”。
3.合理制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各中队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综合评估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名单。将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次数占抽查企业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80%。确定原州区今年部门内随机抽查户数不低于监管对象30%,联合抽查次数占随机抽查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25%,部门联合抽查户数占随机抽查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15%,使广大市场主体体会到“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所释放的红利。
4.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抽查执法人员将抽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及原州区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自律意识,推动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共治格局。
三、检查时间:2024年3-11月。
四、检查对象: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五、检查次数:3-4次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农业综合执法抽查工作力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军科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陈仁军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白 龙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军宏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樊正林 马志俊 谢小强 马 平
领导小组下设3个执法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负责农资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负责人:白龙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组员: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里随机抽取。
第二组负责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监督检查
负责人:陈仁军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组员: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里随机抽取
第三组负责渔业、农机等安全检查
负责人:王军宏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组员: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里随机抽取
七、相关要求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必须着制服。执法人员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完成现场勘验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调查取证等案件初查工作,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前要根据执法检查内容,形成年度抽查实施计划(附件2)或者联合抽查实施计划(附件3),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抽查记录,在抽查完成后的3天内将执法小结、执法抽查过程图片、抽查纸质表格等资料整理汇总后,报办公室进行汇总。
联系人:樊正林 联系电话:0954-8793123
附件1.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内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4.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XXX单位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联系人:樊正林 联系电话:19995442126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 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联合检查参与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2024年度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计划 | 农药产品质量、登记证、标签、使用监督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饲料监督检查
| 3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 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 | 11月 |
附件2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农药产品质量、登记证、标签、使用监督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饲料监督检查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 | ||
附件3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内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联系人:樊正林 联系电话:19995442126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农药产品质量、登记证、标签、使用监督检查 | 1、查主体资格;2、查商品质量:3、查包装标识,:4、查购销台帐:5、查商品摆放,农药是否专柜销售,是否有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禁限销售的农药行为;6、查索票索证。 | 5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1月30日 |
2 | 肥料监督检查 | 1、查主体资格;2、查商品质量:3、查包装标识;4、查购销台帐:5、查商品摆放;6、查索票索证。 | 5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1月30日 |
3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1、查主体资格;2、查商品质量:3、查包装标识,:4、查购销台帐:5、查商品摆放;6、查索票索证。 | 5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1月30日 |
4 |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 1、查主体资格;2、查商品质量:3、查包装标识,4、查购销台帐:5、查商品摆放;6、查索票索证。 | 5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1月30日 |
5 | 饲料监督检查 | 1、查主体资格;2、查商品质量:3、查包装标识,4、查购销台帐:5、查商品摆放;6、查索票索证。 | 50% | 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 | 定项抽查 |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1月30日 |
附件4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单位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定向 | 农药产品质量、登记证、标签、使用监督检查 | 个体、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验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2 | 定向 | 肥料监督检查 | 个体、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验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1.6.23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3 | 定向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个体、法人、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验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4 | 定向 |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5 | 定向 | 饲料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6 | 定向 | 私屠乱宰监督检查 | 原州区境内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 |
7 | 不定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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