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5/2024-00134 | 发文时间 | 2024-11-28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给予海涛等14户49人临时救助的批复及资金发放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乡(镇)、街道上报的《关于给予海涛等4户18人临时救助的函》(原三政函〔2024〕231号)、《关于上报马进芳等4户大额临时救助的函》(原中政函〔2024〕67号)、《关于上报韩国花和马敏花大额临时救助的函》(原中政函〔2024〕76号)、《关于给予吴炳瑞5户21人临时救助的报告》(原官政发〔2024〕103号)、《关于对白治海等2户困难居民给予临时救助的报告》(北塬)、《关于申请解决王生珍和苏晶大额临时救助资金的请示》(固原南街办函〔2024〕51号)、《关于申请解决马红花大额临时救助资金的请示》(原头政发〔2024〕140号)、《关于申请解决陈海仁、潘金鱼2人大额临时救助资金的请示》(开政发〔2024〕143号)等文件已收悉,我局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给予海涛等14户49人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59400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乡(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对救助对象调查核实,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准确,申请等相关资料真实。
二、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由救助对象持“一卡通”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银行直接领取。
四、按规定完善救助手续,并将资料保存完整备查,接受审计。
附件:原州区2024年11月临时救助批复发放花名册
固原市原州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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