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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05 发文时间 2024-01-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2023年度,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任务8项,涉及我辖区7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四邻商行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9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固原市原州区四邻商行2023年9月8日购进的猕猴桃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抽检不合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固原市原州区隆鼎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固原市原州区隆鼎生活超市2023年9月11日购进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鸡蛋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较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经营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所进当时抽检的鸡蛋已售完故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无法实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案涉及的鸡蛋中中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鸡蛋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处罚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三、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销售的中宁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2023年9月18日购进的中宁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8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BJ23640000824935190ZX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四、固原市原州区莲花枸杞店销售的7号枸杞和9号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分别对固原市原州区莲花枸杞店2023年8月5日购进的7号枸杞和9号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7号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9号枸杞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8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莲花枸杞店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202370399 、NO:S202370392。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五、固原市原州区茶韵杞香商行销售的枸杞大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固原市原州区茶韵杞香商行2023年9月12日购进的枸杞大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13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北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茶韵杞香商行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GJ2023-10-2945。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六、固原市原州区更好商行销售的小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固原市原州区更好商行2023年8月17日购进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24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北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更好商行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23021705。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七、固原市原州区茶缘茶行销售的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固原市原州区茶缘茶行2023年9月30日购进的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24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北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茶缘茶行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23021701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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