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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07 发文时间 2024-01-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二)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二)

2023年11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店经营的凉皮铝的残留量超标。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经济开发区塞上洋记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 ZC-2023-0661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经济开发区塞上洋记火锅店经营的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询问,商家称其从深沟一凉皮加工小作坊进货,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所经营的凉皮从其他小作坊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凉皮中铝的残留量的原因可能是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主要是硫酸铝钾(又名铵明矾),在添加时定量不准,导致铝的残留量超出限定值,从而存在风险。

针对抽检出凉皮铝的残留量超标的行为,我局要求餐饮店立即整改,要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我局将对该餐厅再次开展监督抽检,如再次出现不合格,将依法对其从重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其经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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