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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74 发文时间 2024-06-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2024年3月份,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纪华联一超市帝豪商业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3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ZC-2024-0026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原州区纪华联一超市帝豪商业广场店经营的巴旦木(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12-25),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3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巴旦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且能说明该批次巴旦木的来源,通过执法人员进行普法,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接受案件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及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巴旦木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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