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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87 发文时间 2024-07-1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2024年4月份,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的3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茗韵茶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红枸杞和280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4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 S202470064和№: S202470055 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原州区茗韵茶行经营的小红枸杞和280枸杞(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克百威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茗韵茶行进行检查,发现被抽检的280枸杞已全部销售完;小红枸杞剩余1.12kg。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于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接受案件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及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中克百威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小红枸杞和280枸杞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我局已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号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41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 №: S202470056 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经营的5号枸杞(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茗盛茶行进行检查,发现被抽检的5号枸杞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于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接受案件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200 元(壹仟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5号枸杞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我局已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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