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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144 发文时间 2024-09-1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2024 年 6 月份,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 1 家食品生产单位的 1 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天成酱醋厂生产的红烧酱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 年 6 月 19 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文件批分处理单,转办《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 NO:GJ2024-05-0687,检验的食品名称别为:红烧酱汁(复合调味液),被抽样单位: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卫东调料干鲜果品店,标称生产者:固原市原州区天成酱醋厂。检验结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环境、布局、原料存储、生产过程、生产现场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做了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成品入库记录、产品销售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销货凭证及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进货查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现场配合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添加剂库房中剩余的 4 瓶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实施了扣押。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 1629.00 元;

2.没收超范围添加胭脂红的红烧酱汁(复合调味液)共 179桶,货值计 876.00 元;

3.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胭脂红 6 桶;

4.罚款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主动承认事实并及时发布食品召回公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积极落实了主体责任。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及时召回了不合格产品,消除了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小。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办案人员认为应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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