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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7/2019-00061 发文时间 2019-09-02
发布机构 原州区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原财()发〔2019339


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预)发[2019]270号)文件,决定对2018年原州区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2018年原州区部分重点项目(见附件1)。分为部门自行评价项目、原州区财政重点评价项目。

(一)部门自行评价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原州区财政重点评价项目:各部门(单位)上报自评报告,由区财政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二、评价内容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包括:立项情况,预期产出,预期效果,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投入的资金量,具体用途和使用进度,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建章立制、组织协调、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情况,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情况,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实际满意程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部门自评。各部门(单位)要对《2018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任务分配表》(附件1)中的所有项目进行自评,填写《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2)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附件3)。自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部门相关人员自评,或通过专家组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结果和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和绩效股,上报时间统一为2019630日前。

区财政局指导各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报告进行复审并提出整改意见,部门收到整改意见一周内将评价整改情况报区财政局再评审并备案,确保部门自评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二)原州区财政重点评价项目。区财政局负责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

财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协调联系对口部门(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制定项目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方式,集中会商确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完成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量化评价,全程监控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审核评价报告。

评价工作须于8月31日前完成,出具高质量的绩效评价报告,对报告中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部门并促其限时整改,对部门整改情况进行再评审并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部门与项目单位的责任,严格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实施自评,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的基本原则,健全财政资金“使用、评价、公开、应用”的绩效自评基本程序,将绩效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或自治区主管厅局)。

(二)精准实施,提高质量。区财政局将组织深入研究、完善评价方法、建立指标体系,着力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指导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设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能真正反映资金的使用绩效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强化应用,提高效率。各部门(单位)应当把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落脚点,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督导,组织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开展社会监督和结果认定工作,将选取部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区人大、政府及向社会公开,并应用到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中。

附件:1.2018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任务分配表

2.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3.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5.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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