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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1/2024-00280 发文时间 2024-08-26
发布机构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宁夏**种业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关于宁夏**种业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宁夏**种业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规定。

**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经营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并按照规定对其经营的种子进行了查验,尽到了种子经销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查验职责,且按法律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了销售备案,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无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对**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宁夏富疆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作物玉米种子“兆早1号”,发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后及时与购买人沟通,并积极与购买人协商签订了谅解书,主动减轻了由于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危害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2】1号)“序号: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种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80.00元整;                                            

3.罚款2400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24880.00元整。

原农(种子)罚[2024]12-1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宁夏**种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24880.00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票号:50002204**),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6日-9月4日

联系电话:  0954-2669099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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