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4-00038 | 发文时间 | 2024-10-31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龙)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原 )应急罚〔2024〕7号
被处罚人:张小龙性别:男 年龄:35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原州区晨光家园一期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邮编:756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依法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现场查获1087.81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储存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汽油1087.81升,折合人民币2800.00元,没收设施设备2件,折合人民币200.00元,合计:3000.00元(大写:叁 仟 元 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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