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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4/2019-00163 发文时间 2018-08-2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卫生健康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卫生计生局权力清单
原州区卫生计生局权力清单

原州区卫生计生局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01200

01001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变更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01200

0100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生的人员

2

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0120002001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发〔1995〕97号)

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中心卫生院、护理院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行署、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审批。(三)卫生院、护理站、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卫生院、护理站、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的设置。

将原权力清单第一和第二项部分子项进行合并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0120002002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

医护人员资格准入及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0120005004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

将原权力清单第二项部分子项与第三项进行合并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0120005005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

0120005006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8项:护士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

4

卫生许可证核发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0120010003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将原权力清单中第七项和第八项进行合并,修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0120010004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

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0120012001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增加子项、修改依据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0120012002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6

再生育审批


0120015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修改依据

二、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征收

04200

01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子女数为培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审计监督对象隶属于县级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修改依据

三、行政给付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

05200

01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

新增

2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

05200

02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

新增

3

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

05200

03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金给付

新增

4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05200

04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新增

5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05200

05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由其他类变更为行政给付,修改依据

6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05200

06000

卫计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由其他类变更为行政给付,修改依据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05200

07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修改依据

四、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医疗机构评审

0720001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医疗机构评审

修改依据

2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0720005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新增

3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0720006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新增

4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0720007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新增

5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0720008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受理初审

新增

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0720009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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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中医诊所备案

1020004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审计监督对象隶属于县级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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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1020006000

卫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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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1020010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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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020012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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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1020013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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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1020014000

卫计局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新增

7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

1020015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新增

8

健康合格证核发

1020016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由行政确认变更为其他类,修改依据

9

《供血浆证》核发

1020017000

卫计局

【部门规章】《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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