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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8/2019-00026 发文时间 2018-08-20
发布机构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0114021000

综合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广]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修改依据,变更名称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0114022000

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修改依据,变更名称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114023000

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修改依据

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0114024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新增

5.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0114025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新增

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0114026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修改依据,变更名称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0114029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修改依据

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0114030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修改依据,变更名称

9.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0114031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新增

10.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设施工审批


0114032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设施工审批

新增

1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0114033000

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新增

12.

户外广告审批






取消

13.

教学、科研及其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取消

二、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0714003000

综合执法局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新增

三、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1014011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379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新增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1014010000

综合执法局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三条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新增

3.

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备案

1014012000

综合执法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
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设区物业服务企业招企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房地产主/合同,进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
管部门门130号)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县级标备案业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备案

新增

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停业歇业的审核

1014024000

综合执法局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停业歇业的审核

新增

5.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1014025000

综合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增

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014033000

综合执法局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是  (一)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二)公共交通;(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新增

7.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1014023000

建环局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新增

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核

1014024000

建环局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
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核

新增

9.

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资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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