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8/2019-00054 | 发文时间 | 2019-10-2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人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函 |
原人社函〔2019〕85号
原州区编办:
根据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州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信息更新和数据汇聚工作的通知》(原编办发〔2019〕30号)、《关于征求对<自治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意见>意见的函》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对照《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我局认真对照《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将职权名称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4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出至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附件第2项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年第37号),取消“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3项行政职权事项。
《原州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后,共计63项,其中行政许可类5项,行政给付类3项,行政确认类1项,其他类14项,行政奖励类1项;行政处罚类39项。
附件1: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调整表(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附件2: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调整表(落实简政放权文件)
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调整表(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组织编制单位: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魏龙 电话:0954-2031983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调整方式 |
调整依据 |
备注 |
|
其他 |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1011008000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8年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缴费单位应向社保关系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职权事项划出 |
原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关于征求对<自治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意见》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2018]101号和 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固党办[2019]9号《原州区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党办[2019]52号 |
划出至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
|
|
其他 |
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
1011014000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中止履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按照合同管理,由签署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划出 |
原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关于征求对<自治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意见》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2018]101号和 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固党办[2019]9号《原州区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党办[2019]52号 |
划出至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
|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0211017000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职权事项划出 |
原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关于征求对<自治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意见》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2018]101号和 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固党办[2019]9号《原州区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党办[2019]52号 |
划出至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
|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0211018000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
负责本区域内参保人员骗取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罚。 |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职权事项划出 |
原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关于征求对<自治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意见》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2018]101号和 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固党办[2019]9号《原州区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党办[2019]52号 |
划出至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
说明:1.此表为行政主体本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职权;2.划入、划出行政职权事项须保留原基本编码;3.备注栏需要注明划入职权事项的来源(原主管部门、职权类型),划出职权事项的去向。
附件2
原州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调整表(落实简政放权文件)
组织编制单位: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魏龙 电话:0954-2031983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调整 方式 |
调整依据 |
备注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并可以处 1000元罚款。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附件第2项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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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附件第2项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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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附件第2项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年第37号) |
说明:1.此表为行政主体本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职权;2.仅需填报法律法规废改立释及国家、自治区简政放权相关文件已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但权力清单中未作调整的职权事项;3.如调整的职权事项属于机构改革职责划转范围,由划入的部门填报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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