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65/2024-00022 | 发文时间 | 2024-12-2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4005000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1.告知责任:对违反条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予以告知,责令改正。 2.决定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 1.《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4006000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0804002000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4.公示责任:授予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3部门下发的《年度全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通知》第二项评选程序:各县(市、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科技局、宣传部、科协会商确定后推荐给地级市科技局,推荐数量不低于所分配名额的2倍;经各地级市科技局会同宣传部、科协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照所分配名额1.5倍的比例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区直各单位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优秀科普基地由基地所属单位填写推荐表报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各类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自治区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 其他类 | 1004001000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原州区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6号) 第三天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 | 认定责任: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6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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