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1005/2020-0007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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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民政局 |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精神,经原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持续加强与扶贫部门工作对接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低保政策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解读] 原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适应范围
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解读] 原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
[解读]原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
2. 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8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270元/人·月提高到32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220元/人·月提高到260元/人·月。
[解读]原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原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
一要规范管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民生实事,也是完成我区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在重要位置,切实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金。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完善信息。各乡镇(街道)要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在3月15日前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3月份城乡低保金,补发1至2月份城乡低保金差额。
三要做好公示。要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对城乡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对低保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固原市原州区民政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