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来源:原州区政府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8-03-19
打印:

原州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利各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区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区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九)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十)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第八条 公开内容应当涉及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四)借助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等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主抓,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机构、安排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成立检查组(督察组)进行检查、督查。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赋分值4%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构成违纪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委和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自治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该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当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

(四)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州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机构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从区政府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各政务公开单位应明确专人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落实《原州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以及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落实、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监督。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特别是对各政务公开单位网站建设和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监督。

(四)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建立了网站,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进行经常性更新。

(七)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进驻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服务。

(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九)对政务公开工作点题公开情况督查。主要督促对群众点明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

三、督查程序

(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督查方案。

(二)明确督查时间、督查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参加人员、督查对象。

(三)下发《政务公开工作督查通知》。督查方案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政务公开督查通知》,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根据督查方案确定的督查方式进行督查。

(五)通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查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及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督查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每月自查一次,并通报政务公开情况。

(二)督查工作要具备求真务实的精神。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改正错误做法;注意研究问题,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反馈。

(三)督查反馈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政务公开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建立销号台帐,督促整改;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抓好落实;逾期不整改的,督查组要提请区政府进行问责处理。同时,各单位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收集群众建议,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原州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群众代表等。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和处理意见;

(三)向干部、群众宣传政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请与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原州区政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内部预公开,范围由各政务公开单位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社会不公的事项,在研究决定前,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的,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面向内部预公开的,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  预公开期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天。面向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5天。

第五条  预公开方法:预公开工作的实施,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注意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预公开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对把握不准和容易引发不稳定的敏感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

  

原州区政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一般性事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经过初审的重大事项,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拟主动公

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

概    要

  

  

保密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拟采取的

公开形式

①   区内外相关网站( )②门户网站( )③区委和政府信息( )

④报刊( )⑤广播( )⑥电视( )⑦其他( ) (画√选定)

承办人: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原州区政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制度

  

为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及时解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见收集

由各政务公开单位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收集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要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后及时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意见处理

对干部、群众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经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问题或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释原因,尽快办理,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坚决禁止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三、意见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政务公开单位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反馈方式可采取电话、信函、约谈等方式进行。对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可采取在会议上通报的方式予以反馈。如群众同意,也可将办理情况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反馈完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原州区政务公开工作资料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资料档案室,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形式、主题内容、文件序号、公开范围、审核意见等具体要求,做到清晰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是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的所有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时间、形式上相一致,并将相应的文件、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登记应做到固定公开和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随时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做到一事一记。

第七条 实行预公开的内容,在登记时应当标明公开时限,征求意见的形式及范围,为正式公开打好基础。

第八条 意见建议登记要明确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等内容,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原州区政务公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州区政务公开网站(以下简称政务公开网)管理,确保政务公开网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网包括原州区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阳光政务分配网址)和乡镇党务政务服务网或阳光政务分配网址。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网站的主要功能是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互动交流的桥梁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第四条  组织部、宣传部是各级政务公开网站维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区政务公开网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对原州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网站(阳光政务分配网址)和各乡镇阳光政务分配网址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报送和采用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原则,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原州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对应栏目内容提供和本单位网页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原州区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的重要部门,各政务公开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区政务公开网站上对应栏目和本单位子网页公开内容的采集、上报和更新等工作,提高上网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严把信息审核关。宣传部负责原州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采集和更新相关信息须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上传原州区门户网站。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网站安全

第十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要保管好本单位账号信息,网站的登录名、登录密码不得转告或泄漏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授权给他人进行资料更新。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告知宣传部。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如需要变更,必须报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才可进行。

第十二条  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凡涉密文件以及工作秘密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政务公开单位信息上传、网页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定期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区网络舆情应对预案

  

为提高原州区网络舆情应急和处理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网络舆论引导权,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随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初步的网络舆情汇集报送工作和深度舆情汇集分析研判,为领导第一时间掌握民情、舆情、动态走势,果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分级处理。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明确突发事件的等级。对于涉及全区性的,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受到境内外媒体和网站关注的事件,要部门联动,统一口径,形成合力,分级处理。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财产和生命的安全,稳定大众情绪,维护社会秩序。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成立原州区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公安原州分局、卫计局、工业和商务局、文体局等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总体协调突发事件的网络应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正面引导、回应网络上的疑问;公安原州分局主要负责监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网站的信息反应,对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工业和商务局通过技术手段掌握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形式进行传播、散发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突发事件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汇总信息,形成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因信息报送不及时而导致延误事件处理,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三、工作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通过现场调查,2小时内写出突发事件书面报告,报原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网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内容、事件发生原因、事件涉及范围、事件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部门、报告时间等。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和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网络应对及处理情况,并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网贴、发微博等形式在全区主要网站、微博平台发布消息,掌握舆论引导权,防止事件通过网络向外漫延。必要时,邀请主流媒体刊发事件真相,正面引导公众舆论。

3、持续跟踪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如若发现本地管理权限外的网站有炒作突发事件的现象,经区委和政府同意,由区委宣传部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进行必要的协助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班,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联络畅通,信息准确,处理及时。

  

原州区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网络管理水平,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着力营造有利于我区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上有关舆情管理。舆情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新闻评论、博客、BBS、贴吧等。

三、领导机构

(一)健全组织机构。宣传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和归口管理全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至少确定一名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各部门网络舆情的收集、反馈和回复工作。网络信息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引导网络舆情的能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舆情责任追究制,对重要舆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对重要舆情回复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办、纪委等部门的联系,畅通沟通渠道,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发现重大舆情时,应及时沟通,统一步调,形成舆情处置整体合力。

四、舆情处置

(一)舆情监控与搜集。密切关注网络上所有涉及我区的舆情信息,及时发现有可能成为热点的问题。重点监控舆情首发网站和网民活跃程度、影响较大的网站、论坛,密切跟踪舆论动态,及时搜集舆情进展情况。对不良舆情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梳理等工作,及时上报并与主管领导沟通,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网络舆情研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交办,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研究制定应对和处理舆情的具体方案,明确舆情处置时间、程序和责任部门、责任人等要求。

(三)网络舆情协调处置。发现重要舆情后,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材料内容经宣传部主管领导审核后,以发帖、跟帖、撰写评论文章、介绍事实真相等不同形式进行回复,积极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矫正视听,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回复重在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同时要注意用语艺术,做到态度诚恳,讲理不失礼。严禁未经宣传部同意,私自将舆情反馈材料转发给自媒体、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平台。

(四)档案留存。对网民留言、领导批示、责任部门回复函等相关文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五、工作原则

(一)加强监控,严格管理制度。按照分工协作、归口处置、集中应对的原则,由宣传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派专人重点监控所有涉及我部管理的网络舆情。

(二)坚持公开透明。以坦诚的态度,如实反映事件真相,争取大家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除涉密事项外,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切实保障大家的知情权。

(三)坚持快速反应,限时反馈,加强舆情督办。对于涉及我区的网络舆情,应及时介入并核实,要求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宣传部办公室反馈回复材料,回复材料需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于规定期限内向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馈表态性回复。

(四)坚持依法处置。依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开展舆情引导,做到科学、依法、有效处置。

(五)奖优罚劣,严格舆情考核。年底对各单位的网络舆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对在处置网络舆情中表现优秀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嘉奖,对在处置网络舆情中不予配合或敷衍了事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原州区网络舆情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舆情信息收集、报送和舆论引导工作,妥善应对各种网络舆情,大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送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信息报送员应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及时搜集、报送各媒体及网络平台对本单位主要工作和干部职工相关的报道及评论,准确掌握网络舆情动态信息。

三、信息报送一般采取文字传真方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告知,随后报送文字材料。涉密信息通过书面送达。

四、一般舆情信息由信息员直接报送,重大网络舆情信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舆情分析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

五、报送网络舆情信息应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注重时效。

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事的单位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情况的同时,报送区委宣传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必须到达现场,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起草和发布。并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主动报告事件的进展、处置情况,直至舆情平息。

八、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的网络舆情热点,宣传部要及时将舆情动态通报主要责任单位进行处置,主要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宣传部,由宣传部汇总办理情况报送主要领导。

九、宣传部将网络舆情信息报送及舆情应对情况纳入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

十、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网络舆情信息及舆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网络舆情事件、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法规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原州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不定期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原州区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网内信息和资料以及系统内用于联网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涉密文件禁止保存在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中,禁止通过网络传递,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州区保密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守则,严守国家秘密。

三、保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

2、不得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3、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进入其它公共场所;

4、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5、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转党和国家秘密。

四、加强文件管理

1、凡属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均应按《国家秘密保守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和秘密标志。属于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应告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加以保密。

2、凡属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控制接触范围,并由专门人员严格保管;投递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通过机要通信。不得利用非加密计算机、传真机等处理、存储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3、复制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按规定须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由分管副主任请示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复制件应按密件要求登记和管理。

4、因工作需要使用秘密文件、资料,须按照阅读的范围借用,办理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回。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才可借用,并在当天退回。

5、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打印时,应核定份数,控制发放范围,发送时应编号,防止滥发和私留。凡属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得委托经营性印制单位印制。

6、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由机要秘书直接传递,不准代收、代转。

五、机要员对所管理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要按照规定整理、清点、清退、销毁。在清点核对时发现有短缺现象,应立即查找,同时要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

六、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批示以及会议记录等不得向外泄露。领导的活动、电话、住址、车牌号码等,不得告知无关人员。

七、向有关新闻单位或报刊提供区委和区委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情况的稿件时,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同意后,方可报送。

八、机关的废旧资料要集中堆放,由机要员检查后统一处理,严禁随意出售或处置。

九、严格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造成失密的,视情节的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其他规定。

  

原州区保密技术防范常识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设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