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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6/2024-00104 发文时间 2024-04-28
发布机构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规范农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予以重新公布,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征收流程

(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收。区自然资源局牵头、涉及乡镇(街道)、部门(单位)配合,制定征地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征收预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现状调查

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技术单位,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等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四至边界、权属、地类、面积,农村住宅(权属、面积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核实结果由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由相关乡镇(街道)牵头,区人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依法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六)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被征收土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八)组织听证会

集体土地在被征地报批前,由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或乡镇(街道)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区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并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九)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相关乡镇(街道)应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相关乡镇(街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相关乡镇(街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

(十二)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固原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公告期结束后,由相关乡镇(街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社保卡”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十五)土地交付

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

第Ⅰ片区每亩补偿308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8600元。

(二)征收一般耕地(包括新开水浇地)

第Ⅰ片区每亩补偿280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6000元。

(三)征收园地

第Ⅰ片区每亩补偿280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6000元。

(四)征收退耕还林地

片区每亩补偿280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6000元。荒山造林地:乔木林地每亩补偿20000元,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每亩补偿3000元。

(五)征收苗圃地

第Ⅰ片区每亩补偿280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6000元。

(六)征收人工草地

第Ⅰ片区每亩补偿28000元,第Ⅱ片区每亩补偿26000元;征收天然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七)征收鱼塘

片区每亩补偿9000元,第片区每亩补偿8000元。

(八)征收未利用地

每亩补偿3000元。

(九)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第Ⅰ片区每亩按28000元补偿,第Ⅱ片区每亩按26000元补偿。

三、几点要求

(一)完善征地工作的协调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级组织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有关征地组织、政策宣传、群众疏导、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各乡镇(街道)征收土地时,要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特别是不得从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三)加强征收土地监管

被征收土地未批准之前,应保持地块现状,不得影响耕种,不得动工建设。被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规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征收集体土地监督制度,不定期开展征收土地检查工作,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收。对征地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45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适用于2020年1月份以来新增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征收工作由原州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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