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相关职责及职能,特制定《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的政府信息。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要内容
1.本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基本信息,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
3.涉及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涉及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以上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zh.gov.cn),原州区文化馆(原州区中山北街北塬文体活动中心,0954-2032108)、图书馆(原州区人民街224号,0954-2031062)、政务服务中心(原州区文化西街313号,0954-2076517)、公示栏、公示栏予以公开。
当面受理点: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原州区六盘山东路30号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301室)。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夏季) 或下午14:00-18:00(冬季)
联系电话:0954-2031226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公开提交”页面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4-2031226
传真号码:0954-2031226
邮 箱:yzqjtxzjsj@163.com
办公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30号
邮政编码:756000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首先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具体如下: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