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原州区医保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原州区医保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原州区医保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原州区医保局(办公室)文件;

5.原州区医保局重要会议;

6.原州区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zh.gov.cn)、“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原州区文化馆(原州区中山北街)、图书馆(原州区人民街224号)、政务服务中心(原州区文化西路313号)查阅点查阅。

(三)公开时限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原州区文化馆、图书馆查阅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原州区医疗保障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获取信息的,可向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延伸段人社局二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4-2667693;

传真号码:0954-2667693

(二)申请形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延伸段人社局二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页面填写电子版《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陆“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原州区医疗保障局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注意事项

1.填写《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原州区医疗保障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原州区医疗保障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办理时限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原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州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一般情况的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申请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情况的答复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不予公开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③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原州区医疗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原州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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