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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办法

时间:2018-04-23
来源:原州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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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实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宁夏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要求,我中心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原州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办法: 

  第一条  可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售出后,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铭牌、产品供货信息等图片信息上传到宁夏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二条  购机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应尽快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 

  (二)购机发票; 

  (三)“一卡通”、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及复印件;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农机部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按照农机部门的要求,将农机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或及时与核验人员协商好核验地点,积极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验工作。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材料应包括: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确认购机者与身份证件和购机发票上的购机者为同一人,且购机者符合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检验补贴产品。现场检验补贴产品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指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全部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2.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合格证等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和宁夏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农机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产品本身采用铆接、焊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  

  3.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配置参数应与当年度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档次主要配置参数一致。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核验可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4、喷涂标示。在所购机具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喷涂由文字和编码两部分组成的“补贴标示”,喷涂颜色为红色或白色(不得与机具原色相同),如喷涂却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字号。  

  5、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与所购产品的合影,由核验工作人员负责拍摄,并上传至宁夏农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五条  农机部门要做到购机必验,对以下补贴农机产品要重点核验: 

  (一) 对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机具和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每批次结算前进行复核。 

  (二)按照国家和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属于规模以上购机的; 

  (三)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 

  第六条  补贴农机产品核验时,核验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农机部门应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县、乡、村政务公开专栏醒目位置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牧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八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人机合影、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等图片信息。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复核表。 

  (三)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第九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区农机中心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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