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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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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