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9-00086 | 发文时间 | 2019-09-08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宣布失效 |
标 题: | 关于在全区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公告 |
原农规发〔2019〕1号
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户,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超市、零售商贩: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原州区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和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研究制定了《原州区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区推行,请各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公告
具体事项咨询电话如下: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0954-7286529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0954-2936495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
2019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原州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依照本办法开具合格证。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所属的其他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本辖区内合格证开具主体名录。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附件2):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验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第八条 合格证可采取纸质标签、标识牌、标识带等形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鼓励利用“二维码”等追溯码涵盖合格证的内容。
第九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单一产品且单一生产者的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加盖印章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纳入原州区农业农村、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及所属的其他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1日。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参考样式(试行)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种类与依据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本着“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种类分为A、B、C三种,各种开具主体与依据
1.A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开具依据:(1)自检合格;(2)委托检测合格;(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4)自我承诺合格。
2.B证: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开具,开具依据: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合格,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3.C证: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具,开具依据:(1)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或B证);(2)自检合格;(3)委托检测合格。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查验与管理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作为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主动向供货者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记录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经查验,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进场前或者进场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的,可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证进入市场销售,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并监督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数量较大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行公示。
(四)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有效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但必须同时具备来源凭证方可进入市场。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标识;
2、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3、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4、本区外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的合格证。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管要求
(一)农业农村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及所属的其他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倒逼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对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业农村局及所属的其他各级监督管理机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的推动、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施行“合格证”制度的意识,要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执行“合格证”制度,并逐步建立起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信用体系,对产品质量过硬、信誉好的生产者给予鼓励,从而使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及所属的其他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合格证B证和C证的推动工作,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并规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能力建设,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履行查验或履行不到位的,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的监管。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四、本办法自2019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
食 用 农 产 品 合 格 证 (A) | 品名: 数(重)量: 单位(kg): 生产者: (盖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产地地址: 电话: 确保合格的方式: 口自检合格 口委托检测合格 口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口自我承诺合格 日期: 年 月 日 (购货者: 联系电话: ) |
注: 1.“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2.本证由食用农产品种养者开具。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
食 用 农 产 品 合 格 证 (B) | 品名: 数(重)量: 单位: 产地: 销售者: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运输车号: 联系电话: 承运人: 联系电话: 运输车号: 确保合格的方式:市场抽样检测合格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市场盖章)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合格证(C):
食 用 农 产 品 合 格 证 (C) |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 名称: 产地: 购货日期: 重量(kg): |
购货者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开具合格证的依据(打“√”) 口自检合格 口委托检测合格; 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备A证、B证。 来源 口自产; 口收购 | |
销售者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注: 1.“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2.本证由食用农产品种养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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