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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9-15
来源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标 题: 《关于在全区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区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合格证管理办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2016年7月22日印发《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合格证管理工作首次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进行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我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为稳步推进合格证制度建设,加强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探索原州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为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建立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提供有效途径。

二、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点范围

原州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自2019年9月启动,覆盖原州区城区及11乡镇,通过2年试点,进一步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将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有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户,销售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超市、零售商贩等生产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纳入合格证制度管理,确保原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主体,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属的各监管单位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的推动、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及所属的各监管单位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合格证B证和C证的推动工作。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及种类

(一)开具的主体。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本着“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种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规定为统一格式,分为A、B、C三种。

1.A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开具依据:(1)自检合格;(2)委托检测合格;(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4)自我承诺合格。

2.B证: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开具,开具依据: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合格,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3.C证: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具,开具依据:(1)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或B证);(2)自检合格;(3)委托检测合格。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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